关于开展2021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 建档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3浏览次数:2165

中共长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学工部

关于开展202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

建档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渝教财发[2019]10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我校2021-2022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建档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 认定范围: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预科),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1. 认定档次: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结果分为:特别困难学生、比较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不困难学生。

  1. 认定的等级

(一)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保障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主要指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其他特别困难学生,需要依靠国家、学校、社会资助保障学习、生活基本费用。

(二)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少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大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其余部分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补充。

四、申请条件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因休学、退学等原因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

(二)购买并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小车等奢侈品,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所在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三)高校学生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的;

(四)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职业就业、人口变动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五)家庭成员为财政供养人员且未出现特殊致困情况的;

(六)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七)其他不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一)学生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长江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申请认定不需村社、街道和有关单位开具证明,学校不得要求学生开具证明,但学生可自愿主动提交适当佐证资料,如医疗单据复印件等。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承诺。

(二)班级民主评议

 以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不少于学生人数的20%)等组成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名单要在院系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开展民主评议工作。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要按照《长江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根据学生提交的《长江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结合家庭困难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评议,确定经济困难学生为不困难、一般困难、比较困难、特别困难人员名单,并报学院审核。

(三)院系初审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书记(副书记)为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负责资助工作的老师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审核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申报的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审核通过后,将认定资格合格的学生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无异议即可正式确定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本院已经认定的困难学生数据通过学工系统报送学生处资助中心审核。具体程序如下:学生申请(今日校园困难认定)——辅导员审核——书记审核——提交学校资助中心审核。学院书记审核完成时间:2021930日)

(四)学校审核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系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应在征得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等级。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档完成时间:20211015日)

(五)监督管理

 学校和学院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了解学生家庭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对情节严重者,依据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异议与申诉:

(一)班级评议结束后,如果班级同学中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学生有异议,可在公示期结束前向本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

(二)各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异议后,按照本规定再次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是否符合认定标准,并于3个工作日内在本学院公布审查结果。

(三)对学院认定小组审查结果仍有异议者,可向学校资助与服务中心书面申述,学校资助与服务中心3个工作日内公布审核结果。


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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