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19浏览次数:423

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长江师范学院章程》《长江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处分学生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条  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告知学生作出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或违纪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过表现等给予纪律处分,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涉嫌违法或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运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影响期: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五)开除学籍。

处分影响期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认定之日起算。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主动提供他人违法违纪情况并经查证属实者;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说明情况,认错态度较好者;

(四)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者;

(五)其它应予从轻、减轻处分或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或包庇违法违纪人员者,拒不配合、串供、干扰、妨碍调查处理者;

(二)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以及其他人员进行威胁、恐吓和打击报复的;

(三)伙同校外人员违纪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或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或骨干分子;

(四)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者,或两次及以上实施同一违纪行为者;

(五)在处分影响期内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或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反校规校纪应当受到处分者。

(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对受处分者,在处分影响期内,取消其各类奖学金、荣誉称号、公派出国等资格。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九条  学生有本章规定的违纪行为,按照相应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但学生有下列情形的,按照本款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受到行政拘留或刑事强制措施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从事非法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校园稳定的,分情形、视情节作以下处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破坏国家统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煽动或传播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参与、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者,组织、参与、煽动罢课、聚众闹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制作、传播反动传单、标语、刊物、视听资料等,散布反动言论、信息,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组织、成立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在学校进行宗教或迷信活动,宣传邪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制造或散布涉及险情、疫情、灾情、恐怖信息等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者,除如数偿还非法占有财物和按规定赔偿损失外,分情形、视情节作以下处理:

(一)盗窃公私财物,挪用公款,盗用、冒用他人证件、身份,或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敲诈勒索、诈骗或为敲诈勒索、诈骗、偷盗等提供条件、作伪证或窝藏赃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伪造、盗窃试卷、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实施欺凌,分情形、视情节作以下处理:

(一)教唆、组织或策划他人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实施欺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挑起事端、寻衅滋事者,威迫、恐吓、侮辱、辱骂、诽谤他人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轻伤的,除按国家法律规定赔偿受害者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重伤的,除按国家法律规定赔偿受害者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打架斗殴中持械伤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参与贩毒、吸毒,引诱、教唆他人贩毒、吸毒,或非法持有、生产毒品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参与卖淫、嫖娼、破坏他人家庭,浏览、存储、传播淫秽色情书刊、图片、音频、视频、网站(网页)链接信息的或从事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有以下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行为的,分情形、视情节作如下处理:

(一)捏造事实,散布有害信息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集体、学校合法权益、形象声誉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跟踪、骚扰、猥亵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益,偷拍、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或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破坏正常秩序,分情形、视情节作以下处理:

(一)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寝室等公共场所,行为失范,有损大学生形象,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或其他扰乱公共秩序,不听劝阻或造成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公共设施者,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画、张贴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校园交通管理、秩序,不听劝阻或造成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学校消防安全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或造成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酒后肇事破坏正常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反规定使用学校教育设施、设备、场所,占用学校教育资源损害他人利益,或擅自以学校、学生组织名义组织活动、发布公告、新闻等,造成影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擅自将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特定场所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翻越学校围墙、不配合门岗管理、擅自到鉴湖、十字河或江、河、湖、塘游泳以及其他违反校园管理规定,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生团体管理和课外活动管理规定的,分情形、视情节作以下处理: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创建团体,不听劝阻或造成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组织、参与学生活动,不听劝阻或造成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宣讲等活动,不听劝阻或造成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教育教学管理规定者,分情形、视情节作以下处理: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缺席教育教学活动的视为旷课,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下列时数者,按如下处理:

1.旷课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达50学时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请人出勤、代签或以其方式代替本人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视为旷课。

校外实习见习、校内观摩和见习、军训等,每天按4学时计算;班会、团组织活动、早晚自习、升旗仪式、健身跑每次按1学时计算。课堂教学迟到或早退3次计旷课1学时;其它教育教学活动迟到或早退4次计旷课1学时。

(二)未经批准,无故逾期15日未注册或连续15日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学校请销假管理规定,在规定的教育教学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按时返校或请假逾期不归的分情形、视情节作以下处理(时间按自然天数计):

1.连续2-4日离校,给予警告处分;

2.连续5-7日离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连续8-10日离校,给予记过处分;

4.连续11日以上离校,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虚构请假事由或请假证明材料造假的,视为擅自离校。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者、作弊者,分情形、视情节作以下处理:

(一)在各级各类考试中,被相关考试管理机构界定为一般违纪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被相关考试管理机构界定为严重违纪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各级各类考试中,被相关考试管理机构界定为一般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各级各类考试中,凡被相关考试管理机构界定为严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背学术诚信、学业诚信及有其他失信行为者,分情形、视情节作以下处理:

(一)在公开发表的论文中引用他人的著述而不加以注明者,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或未经他人同意在发表的论文中署其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项目信息者,伪造、篡改原始实验数据、调查数据或软件计算结果,隐瞒不利数据进而伪造研究结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课题组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文件资料、有偿使用的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者,虽然参加过课题组的研究工作,但在未取得课题组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使用或发表研究成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报告、程序、数据、图片、设计等)者,采取伪造或涂改等手段制作证件、推荐信、成绩单、评阅(评定、鉴定、审批)意见、获奖证明、待发表论文的接收函或录用证明、导师或他人的签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学位论文(毕业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者,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奖评优等工作中提供虚假材料、篡改结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实践实习、作业、实验或课程设计等过程中,抄袭、篡改、伪造、代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请人代替出勤或以其他不诚信手段实施打卡签到等行为的,代替他人出勤或为他人出勤、签到提供方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骗取困难补助、助学贷款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其他违背诚信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扰乱住宿管理秩序者,分情形、视情节作以下处理:

(一)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将宠物带入学生宿舍或在学生宿舍喂养宠物,擅自调换、占用、出租学生寝室、床位者,擅自留宿外来人员,不听劝阻或造成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晚归累计4次以上者或夜不归寝累计2次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在学校安排的宿舍外租房居住,不听劝阻或造成影响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租房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租房学生本人承担;

(四)违规使用电器、明火,私拉乱接电源,焚烧物品、投掷明火,不听劝阻或造成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发火警、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翻越围栏、防护栏出入宿舍者,拒绝验证登记、强行出入宿舍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网络信息管理规定的行为,分情形、视情节做以下处理:

(一)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创建、管理非法网站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者,蓄意更改、盗用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者,故意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干扰信息网络正常功能者,非法为他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账号,危害网络安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互联网上制作、传播不实信息、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以及淫秽、暴力、反动等音视频资料,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反网络信息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传染性疾病防控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学校相关规定擅自离校或返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疫情防控要求、不配合执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谎报瞒报个人行程及疫情风险等信息、通过提供虚假信息等方式获得进出校权限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伪造、私自篡改、出借本人或他人检查检验结果等信息,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参加检查检验、提供虚假信息等,给校园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应隔离但拒绝隔离或擅自解除隔离者,隐瞒行程造成安全隐患者,明知自己存在健康隐患但不采取措施者,违反封闭管理规定,擅自外出给他人造成健康威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校外期间违反属地疫情防控管理要求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参照相应条款给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其他规定:

(一)学生违纪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处分应当在处分追溯期内进行,特殊情况由校长授权的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处分追溯期从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算,与对应的处分影响期一致;

(二)对违纪行为够不上纪律处分或免于处分者,给予通报批评,对累计受通报批评3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已受2次记过以下处分或1次记过以上处分,再违纪,且违纪行为适用警告处分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暂时保留其学籍,在留校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表现良好,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内仍有适用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严重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学生违纪处分权限、程序及管理

第二十七 学校是实施学生纪律处分的主体。校长办公会议、学生工作委员会、学生工作处、相关单位(职能部门、二级)按如下权限及分工,代表学校具体实施纪律处分:

  ()  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认定单位提出,学生工作处会议审查后交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  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认定单位提出,经违纪学生属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报学生工作处审查,由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违纪认定单位提出,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相关管理单位应在10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形成调查材料,并在15日内作出违纪认定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认定需要公安、司法等机构作出权威结论的,学校批准,其拟提出处理意见的时间可从相关机构结论作出之日,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九条 调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  调查笔录:调查取证人员应为两人以上,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时间、地点,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学号、记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调查笔录应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进行更正和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和补充处签名按手印;调查笔录需被调查人、调查人录人签字确认;

()  当事人陈述材料:违纪事实,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二级学院专业、学号、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当事人确认签名及日期;

()  证人书面证言:旁证人基本情况,事实陈述,证人确认签名及日期;

  ()  其它有关材料。

三十条 依据学生违法或违纪行为的不同种类和违纪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如下分工负责工作统筹和协调,行认定:

()  涉及法律、法规及校园安全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由安全理处负责统筹和协调,会同有关单位及所属学院调查核实并形成查材料;

()  涉及宿舍管理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学校宿舍管理部门负责统和协调,会同相关学院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材料;

()  涉及学籍、考试方面违纪的行为由教务处负责统筹和协,会同相关学院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材料;

() 宣传思想、网络舆情、学生团体、意识形态方面的违纪行由宣传部或团委负责统筹和协调,会同所属学院调查核实并形成查材料;

()  学生日常管理方面违纪,由所属二级学院书记(副书记)组织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材料;

()  其他条款所列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处负责统筹和协调,会同相关学院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材料。

违纪认定单位完成调查后,应及时形成违纪认定书

书的内容包括违纪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级学院及所学专业、学号,违纪事实及处分建议,认定依据等。

三十一 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应当在违纪处理意见作出后7日内,在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由、据、种类及申诉程序,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的陈述和申辩。对被处分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违纪认定单位应认真复核。如学生对拟处分的意见有重大分歧,在知晓拟处理意见后7日内,书面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复查申请。纪认定单位应在收到复查申请7日内,组织复查,并分情况作下处理:

()  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调查程序正当、建处分适当的,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提请审核决定;

        ()  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补充调查;

  ()  处分与违纪行为人的过错和违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不,或适用依据不准确的,应当予以变更;

  ()  违纪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处分。

三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其处分材料应交由法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实施主体是否适、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和充分、处分依据是否明确、定性是否准确、序是否正当、建议给予的处分是否适当等。

法制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处分材料7日内完成审查并向牵头部门审查结论书面报告。牵头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查结论书面报告后7日内,将审查结论报告及其它处分材料一并返回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以学校行政发文形式呈现。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学生的基本信息;

  ()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  其他必要内容。

三十四条  处分决定的送达与备案

  ()  直接送达。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应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分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  留置送达。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将处分决定直接送达给被处学生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并在送达回执上载明拒收情况见证人及日期;

  ()  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挂号邮寄方式送达。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执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  公告送达。学生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出日期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相关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十五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处分定生效之日起,限7日内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已缴费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六条  学生处分文件(含处分文件、提前解除处分文件)校装入学生本人档案,处分文件和其它处分材料由学校真实完整入文书档案;处分撤销的,处分文件一并撤出个人档案。

 

五章  申诉管理

三十七条  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办法见《长江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六章  处分的解除与撤销

第三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影响期满后自动解除。

第三十九条  受处分后有立功表现或突出贡献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的时间不得低于对应处分影响期限的一半。前解除处分者,原处分剩余影响期终止

第四十条  提前解除处分申报审批程序:

()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自己对违纪行为的认识及在受处分间的表现情况,并填写《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处分提前解除申表》;

()  辅导员主持所属班、团干部或全体同学(出席率80%以上)评议并民主投票,通过率达90%以上者,班级提出民主评议意见,辅导员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并签署意见;

()  提前解除处分应逐级上报审查批准,其解除决定权限同本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十一条  学校提前解除学生处分(可由校长授权学生工作处),应当出具提前解除处分决定书,提前解除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学生基本情况、违纪事实、原处分的种类和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受处分的学生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决定机关、决定时间。提前解除处分的有关料应装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并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定的方式送达。

第四十二条  学生申诉后,受理机关裁定或建议撤销处分的,经学校究同意出具撤销处分决定书,学生已获得的表彰、奖励及其权益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章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对接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预科学生、港澳台学生、外国留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并接受其指导、查和督促实施。本规定202391日起执,原规定同时作废。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长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法律、法规、规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