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校长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优化完善激励机制,促进学生勤奋学习,推动优良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奖学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发展实际,特修订校长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二条长江师范学院校长奖学金是学校自主设立的校本奖学金,用以奖励在校期间学业成绩突出、为学校赢得特别声誉的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校长奖学金每年秋期评选,每次评选20人,不分年级专业,每生奖励10000元;原则上不重复申报。
第四条学校成立校长奖学金评定委员会,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学工部(处)、招就处、教务处、科研处、宣传部、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工部(处),学工部(处)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校长奖学金评定具体事务。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校长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高尚,在学生中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2.学习成绩优秀,每学期综合测评位列本班前30%。
(二)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同时,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学习成绩优异。综合测评位列本班前5%不少于四次,或连续两学年各科成绩平均90分以上,或在国家组织的等级考试中成绩特别优异,并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
2.品德行为高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热爱祖国、志愿服务、见义勇为、敬老爱亲、自强不息等方面表现突出、具有良好社会影响,或受到重庆市党委、政府机关部门(含群团组织)及以上表彰。
3.专业造诣突出。参加国际、国内普通高校学科(专业)重点赛事、课外学术(科技)重点赛事等获全国三等奖及以上。如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ACM-ICPC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大赛、红点设计大奖、微软“创新杯”全球大学生竞赛等。
4.科研实力强劲。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或以第一、第二作者身份出版专著(译著),或主持省部级及以上学生类课题研究,或在省部级及以上非学生类课题研究中做出重大贡献,为学校赢得良好声誉。
5.创新创业出彩。获得国家发明、技术专利,具有明显应用成效(须通过专家鉴定),或参与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且提出建设性意见被区(县)人民政府及以上机关采纳,或自主创业产生良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应,具有典型示范效果。
6.艺体特长鲜明。在省级政府部门以上机构主办的文学、艺术、体育活动中获得一等奖(金奖、冠军),或打破体育竞赛项目省级记录。
上述成果或荣誉须冠本校名称或具有代表本校参赛的佐证材料。
(三)具有英雄模范行为或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产生重大社会影响,为学校赢得特别声誉的,可获得校长奖学金。
第三章 评选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评选原则。校长奖学金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宁缺毋滥、优中选优的原则;坚持重品德、重学业、重能力、重创新的原则。
第七条评选程序
(一)申报: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递交《长江师范学院校长奖学金申报表》,并附事迹材料及相关文件。
(二)初审:二级学院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本学院校长奖学金推荐名单,并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复审:学校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二级学院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终审候选人。
(四)终审:学校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确定校长奖学金拟获奖人选。
(五)批准:在全校范围内对拟获奖人选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呈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四章 奖励表彰
第八条学校设校长奖学金专项奖励经费。奖励经费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发放奖励经费应与获奖学生监护人取得联系。
第九条学校召开表彰大会颁发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十条在校长奖学金评定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参评资格;已经授予荣誉、颁发奖金的,取消荣誉称号、收回奖金,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获奖学生的申报表由二级学院装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学校和各二级学院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获奖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事迹宣传,充分发挥优秀学生的榜样示范作用。
第十三条学工部(处)建立获奖学生成长发展动态跟踪机制,掌握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为学生健康成长和持续发展提供指导与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江师范学院校长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长师院发〔2018〕80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