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数据库,是学校开展学生资助的前提和基础。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范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
第三条 认定结果及档次: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
第四条 认定结果运用:经学校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享有申请就学地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含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的资格。凡未经认定的学生,不得享有上述项目资助资格。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学生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和学生资助与服务中心主任为成员,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认定领导组,党总支书记任组长、院长任副组长、辅导员任成员,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七条 各学院以年级(或班级)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导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班级)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年级(或班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三章 认定的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八条 经济困难认定实行民主评议和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做到评定过程公平公正公开,程序科学、透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不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
第九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分为3类:
(一)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保障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其他特别困难学生,需要依靠国家、学校、社会资助保障学习、生活基本费用。
(二)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少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大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其余部分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补充。
第十条 经核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因休学、退学等原因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
(二)购买并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小车等奢侈品,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所在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三)高校学生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的;
(四)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职业就业、人口变动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五)家庭成员为财政供养人员且未出现特殊致困情况的;
(六)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七)其他不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要如实填报《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申请认定不需村社、街道和有关单位开具证明,但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可自愿主动提交适当佐证资料,如医疗单据复印件等。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承诺。已办理了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可凭贷款合同回执替代《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上学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改善,再次申请时,只需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通过学校智慧学工网上进行。
第十二条 辅导员组织年级(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结合家庭困难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评议,依据认定标准,确定经济困难学生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人员名单,并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三条 经学院认定工作组成员讨论通过后,将认定资格合格的学生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时间为5天。在公示无异议即可正式确定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将其申请材料报送学生资助与服务中心。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与服务中心汇总,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五条 学校和学院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了解学生家庭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对情节严重者,依据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异议与申诉
第十六条 认定小组评议结束后,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结束前向本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
第十七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异议后,按照本规定再次进行资格复查,审核认定程序是否合法、结果是否恰当,并于7日内在本学院公布审查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江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