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22浏览次数:107

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推进高等教育改革,确保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和重庆市教委有关精神,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贫优先、竞争上岗的原则。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并取得一定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勤工助学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中心为有资格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本校学生提供服务和实施管理。

第四条  中心在校内相关单位的配合下,设立各种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推荐和指导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条  中心本着按劳分配的原则,制定校内勤工助学报酬标准。对于参加校设岗位勤工助学的贫困学生,实行“资助性补贴”。

第六条  中心接受并审查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管理本校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

第七条  中心代表学校与学生、用人单位签订《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中心对需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负责组织审批、发放和管理《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以下简称“工作证”)工作。

第九条  中心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学生正确参与、劳逸结合、德智体美全面健康发展。

第十条  中心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业务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学生,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者,暂停或取消其参加校外和校设岗位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取消薪酬发放。违法违纪者按有关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中心实施本规定以外的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三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循“合法原则、诚信原则和课余原则”。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劳务活动为主,不得参加传销等非法商业活动,不得参加与学生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通过中心获得勤工助学的信息,也可以通过经涪陵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批准的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获得勤工助学的信息。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登记,中心审批同意,与中心、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并从中心领取工作证,佩带与身份相符的工作证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违约的学生,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校外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责任

第十七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文件,在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并在中心组织指导下,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办理聘用手续。

十八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制定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薪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薪酬标准不应低于重庆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在确定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后,须在学生开始勤工助学前与中心和学生三方签订协议书,用人单位须加盖单位或人事部门公章。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为勤工助学的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障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二条  对在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的学生,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解决。

第二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违反协议给学校或学生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学生发生争议的,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包括课余时间的长期性勤工助学岗位和寒暑假时间的连续性勤工助学岗位;还有零散时间的突击性劳动岗位、一次性集体劳动岗位以及各二级学院或部门安排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六条  利用学期内课余时间的长期性校设勤工助学岗位,在每学期的第一周招录;利用寒暑假时间的连续性校设勤工助学岗位,在每学期的十五、十六周招录。学生可到所在二级学院团总支报名,优先安排贫困生。

第二十七条  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校内单位和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或学生集体均可在中心登记,查询需求信息。用工单位和学生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后,方可开始勤工助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