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22浏览次数:238

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生住宿管理,规范学生行为,营造良好的寝室文化与环境,维护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安全秩序,培养具有“理想信念、本领才干、责任担当”的时代新人。根据《长江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学生宿舍社区化建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学校设学生宿舍管理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校办、安全管理处、学生工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校园建设处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学生宿舍建设规划、管理政策的制定与工作监督指导。

第二条 二级学院设宿舍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工办主任、辅导员和学生分会主席组成,负责本院学生的思想教育、宿舍管理和学生违纪处分。二级学院学生会分会宿管部(学生社区管理部)负责寝室安全检查、负责室长管理,联系助理辅导员和楼层长开展寝室建设,协助寝室安排;负责住宿纪律检查、安全检查;负责寝室内务卫生检查。

第三条 学生社区管理科是学校常设的宿舍专门管理机构,由学生工作处领导,负责学生社区党建、社区文化建设、社区学风建设和学生自治组织的建设与指导。负责楼栋管理员(门卫)管理,负责学生宿舍的寝室安排与调整,负责宿舍清洁卫生,负责学生寝室内务检查、纪律秩序、安全管理、宿舍维修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社区的学生自治组织,由学生社区自我管理委员会、学生社区助理辅导员、楼管会组成。学生组织在学生社区管理科指导下开展相应的工作(具体职责见组织章程)。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五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的重要课堂,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加强宿舍文明建设的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有序的宿舍环境,培养学生的文明行为习惯,培养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新时代大学生,是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具体措施。

第六条 本校住宿学生必须按照学校指定的寝室和床位住宿,不得随意调换寝室和床位。学生一律不准擅自在外住宿,一经查实,学校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学生未经批准在外租房住宿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后果均由学生本人承担。学生不得在宿舍留宿校外人员,有特殊情况留宿父母者,应征得所在学院同意,报学生社区管理科审批,所在门卫室备案,并进行住宿登记后方可留宿。

第七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服从楼栋管理员的教育与管理,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宿舍内禁止学生在上课期间睡懒觉,禁止在寝室内酗酒、起哄、乱扔或燃烧物品、使用明火。

第八条 禁止异性间互串寝室,学生擅自留宿他人寝室,一经查实,学校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逾宿舍关门时间回宿舍者视为晚归,予已登记通报。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学生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学生宿舍的安全保卫和门卫值班工作。宿舍楼每天早上6:00开门,晚上22:30关门(周五、周六23:00关门),周日晚上到周四晚23:00熄灯(断网)就寝,关门后归寝者视为晚归。关门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由社区管理科统一安排。

第十条 寝室成员人手一把门、柜钥匙,须随身携带,严禁不锁门、踢门、毁门,违者照价赔偿,并追究责任;楼栋管理员对所辖区域内的寝室均掌握一把钥匙,供每天检查寝室使用;禁止学生私自多配钥匙或配其他寝室钥匙,钥匙丢失、损坏在门卫室核证后方可配置。

第十一条 学生进出宿舍必须随身携带校园卡或身份证、学生证备查(验),并礼貌回答楼栋管理员询问,楼栋管理员将随时检查证件和抽查寝室以防外来人员混入,严禁翻越围墙进入宿舍,违者按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住宿的学生应积极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及楼栋管理员搞好防盗、防火、防中毒、防爆炸、防流氓、防政治破坏、防网络诈骗等工作。

第十三条 寝室内严禁私拉电线(插板)及使用电炉、电热杯、大功率音响、电熨斗、电暖器、热得快等各种大功率电器,违者除没收外,还要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对于因违章用电而造成火灾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产,寝室内不要放置贵重物品及现金,学生离开寝室应及时锁门。学生发现财物被盗,应立即报告门卫、学校安全管理处或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大件物品(被条、箱子、电脑、大中型提包等)出楼必须凭证件到门卫室登记,经值班人员允许后,方可出楼。

第十六条 严禁打架斗殴和携带管制刀具、易爆、易燃、剧毒物品进入学生宿舍,违者除没收外,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严禁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进行赌博、封建迷信、邪教活动、宗教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严禁在宿舍内:搞非法集会、非法沙龙和同乡会;张贴大、小字报,散发传单;隐藏、复制、买卖和租赁淫秽书刊、影碟或其它淫秽物品等。

第十九条 严禁利用微信、微博传播和收看有不健康内容或传播暴力恐怖视频以及从事其它违纪、违法活动。

 

第四章 清洁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 各寝室要认真搞好室内卫生,尊重保洁人员的劳动。严格执行卫生值日制度,严格按照宿舍垃圾清出寝时间清理垃圾,确保公共场所的清洁。按照整洁、美观、格调高雅、方便生活的原则布置寝室,严禁在墙壁、家具上乱涂、乱贴、乱画,争创文明寝室。不准随地吐痰、乱抛果皮纸屑、废旧电池,不乱倒茶水和污水。

第二十条 学生应高度重视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按时到食堂就餐。学生原则上不得将盒饭等外卖食品带入寝室食用,确需带入宿舍须经门卫登记备案,否则不准带入。

第二十条 值日生上课前半小时按时清扫门、窗及室内清洁,将垃圾、脏物分类清扫入垃圾袋并置于宿舍楼垃圾堆放点。检查督促本寝室成员整理好内务,并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整理好内务。勤换洗衣物、被褥等。室内被子、床单、毛巾、脸盆、牙具、水瓶、餐具、书籍等物品按要求归位摆放,做到整齐美观,规范有序。

第二十二条 楼栋管理员(门卫)每天检查寝室内务(含社区组织的抽查),依照《学生寝室规范化建设评分标准》当场评分,当天张榜公示成绩(登入系统),内务评分低于20分的为不达标寝室。

第二十三条 社区管理科组织每周进行两次学生寝室抽查内务、安全、卫生大检查,由按照《学生寝室规范化建设评分标准》进行检查评比。其中,100分为文明寝室标兵,得分9990的为文明寝室,90-85分的为创优寝室、85-81分的为达标寝室、80分及以下的为未达标寝室,评定结果纳入学生个人考核和年度寝室评优。

 

第五章 公物及水电气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要爱护公物,不准将学校配置的公共设施随意搬弄、拆卸和私自搬出寝室,也不准将学校配置以外的物件搬入寝室。寝室内一切设备和家具不得损坏丢失,毕业离校时应如数归还。人为损坏丢失,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宿舍的水电及公物由能源管理科和物业管理科维修;空调、自助洗衣机、饮水机等维修由各商家负责;互联网络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维修。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养成良好的节水节电习惯,离开寝室时自觉关好水电气及门窗等。如超额用电用水应主动缴费。

第二十七条 因使用学生宿舍设施设备(或自购的物品)不当造成本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自行负责,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留校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宿舍楼原则上实行“封楼”管理,如确因学习和路途遥远等因素而需留校的,需按规定办理有关住宿手续,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留校学生按行课期间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节假日学生外出,在向所在学院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逾期不返校者视为在外住宿处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学生社区管理科根据文明寝室评比办法,对每月4次达到文明寝室标兵的给予综合评估加1/次,4次达到文明寝室及以上的给予加0.5/次。学年获得4次及以上“文明寝室标兵”、“文明寝室”的,可申请年度相应的先进寝室称号(标兵寝室、特色文明寝室,评选条件见《“十百千”文明寝室评选办法》)。

第三十一条  对评选的年度“文明寝室标兵”学校推报到重庆市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挂文明寝室标兵牌。寝室评选结果是学院学生工作考核、班级工作考核及个人入党积极分子表现考察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学校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重要条件。

第三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学生社区管理科将根据《长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认定违纪事实,报学生所属学院进行处理;对违法学生,学校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