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兼职心理咨询师聘任及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和《重庆市高校学生心理健康工作指南(试行)》(渝教宣发〔2025〕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我校心理咨询师队伍建设,提升专业心理工作队伍专业技能,扩充队伍规模,规范管理、考核,促进心理健康工作队伍长效发展,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心理咨询师队伍建设坚持“专兼结合,分级管理”的工作原则,在保证专职心理咨询师师生比达到1:4000的基础上,在校内选拔一批具备一定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础、相关继续教育经历的工作人员担任心理健康服务中心的兼职实习心理咨询师或兼职心理咨询师。
第三条兼职实习心理咨询师和兼职心理咨询师由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服务中心负责统一选聘、管理及培养,招聘周期为每学年一次。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满足以下条件,可应聘兼职实习心理咨询师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一)热爱祖国,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责任感强,乐于奉献;
(二)本科或研究生阶段为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工作、精神医学等专业,或获得国家三级以上心理咨询师、中国心理学会颁发的中级以上心理辅导员、重庆市教委颁发的心理辅导能力C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能力认证证书,或接受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相关培训不少于50学时;
第五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应聘兼职心理咨询师:
(一)热爱祖国,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责任感强,乐于奉献;
(二)具备国家二级/三级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同时接受不少于一个流派的系统培训达40学时或接受专业案例督导不少于50小时;
(三)获中国心理学会或中国心理卫生协会注册系统助理心理师资格认定;
(四)至少连续两个教育阶段为心理学专业且接受案例督导不少于50小时;
(五)至少连续两个教育阶段为心理学专业且获得重庆市教委颁发的心理辅导能力B级以上认证资格证书;
(六)在心理健康服务中心担任兼职实习心理咨询师满一年,且参加专业学习满30学时,经考核合格者。
第三章 选聘
第六条兼职咨询师的选聘坚持“以德为先、择优选任”的原则,从学校在编(含市管和校管)在岗人员中招募,由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服务中心负责统一选聘和管理。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兼职实习心理咨询师、兼职心理咨询师需严格遵守心理咨询行业伦理规范、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服务中心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个体心理咨询服务。按照心理健康服务中心排班安排,按时接待个体心理咨询,规范完成咨询接待、会谈记录、档案整理归档等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护来访者个人隐私,杜绝泄露、传播学生心理信息。
(二)团体心理辅导。根据心理健康服务中心要求,按需组织策划、开展团体心理辅导工作,规范完成辅导记录,档案归档工作,切实提升学生心理调适能力、培育积极心理品质。
(三)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心理健康活动、心理科普讲座宣传、心理沙龙等各类育人活动,协助开展学生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心理品质培育等相关工作。
(四)心理健康监测与危机预警工作。配合中心完成全校学生心理健康普查、重点学生约谈访谈工作,对发现的心理异常、危机隐患学生,按照心理危机干预报送流程第一时间上报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协助做好风险研判、家长访谈、家长咨询及危机干预等工作。
(五)专业能力提升。按时参加心理健康服务中心组织的专业培训、案例研讨、团体督导、学术交流等活动,兼职心理咨询师每学年累计参与专业培训、督导时长不低于25学时,兼职实习心理咨询师不低于30学时,定期完成个案报告,持续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六)与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相关的其他临时性或紧急工作。
第八条兼职实习心理咨询师以观摩学习为主,协助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开展第七条所列各项工作,其中个体心理咨询应在心理健康服务中心专职教师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兼职心理咨询师应独立完成第七条所列各项工作。
第五章 考核及待遇
第九条兼职实习心理咨询师、兼职心理咨询师实行学年考核制,由心理健康服务中心牵头组织考核,每学年末统一开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培训推荐的核心依据。
第十条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围绕职业道德、岗位职责履行、服务质量、专业成长、纪律遵守五个维度开展综合考核。主要包括日常个体咨询接待情况、咨询个案完成质量、学生反馈评价、培训督导参与情况、档案资料完成规范度、危机工作配合情况、规章制度遵守情况等内容。
第十一条兼职心理咨询师遵照以下标准给予等级评定:
(一)优秀:全年接待个体咨询不少于50人次,无迟到,无无故爽约等情况、咨询时间调整次数不高于10次,咨询满意度评价在95分以上,积极参加各类培训和督导,请假次数不高于2次,按时提交咨询记录,咨询记录撰写符合规范,积极配合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开展约谈、团辅、危机干预等工作,全年未发生责任事故。
(二)合格:全年接待个体咨询不少于30人次,迟到次数不高于4次,无无故爽约情况,咨询时间调整次数不高于12次,咨询满意度评价在90分以上,积极参加各类培训和督导,请假次数不高于4次,按时提交咨询记录,咨询记录撰写符合规范,积极配合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开展约谈、团辅、危机干预等工作,全年未发生责任事故。
(三)不合格:存在无故缺岗、擅自离岗、敷衍履职、档案资料弄虚作假等情况;未完成规定培训、督导学时;出现咨询伦理违规、泄露学生隐私、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拒不服从中心工作安排、消极怠工;年度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不达标,任意一项情形即为考核不合格。
第十二条兼职实习心理咨询师遵照以下标准给予等级评定:
(一)合格:在心理健康服务中心专职教师指导下完成个体心理咨询20人次,迟到次数不高于2次,无无故爽约情况、咨询时间调整次数不高于6次,积极参加各类培训和督导,年累积接受学习时间不低于30学时,按时提交咨询记录,咨询记录撰写符合规范,积极配合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开展约谈、团辅、危机干预等工作,全年未发生责任事故。
(二)不合格:存在无故缺岗、擅自离岗、敷衍履职、档案资料弄虚作假等情况;未完成规定培训、督导学时;出现咨询伦理违规、泄露学生隐私、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拒不服从中心工作安排、消极怠工;年度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不达标,任意一项情形即为考核不合格。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优秀、合格者,准予续聘,考核优秀者提供培训经费4000元/年。
(二)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续聘,自动退出兼职心理咨询师队伍;存在违规违纪、伦理失范、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学校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薪酬待遇。开展的个体心理咨询、团体心理辅导、讲座等费用根据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及工作量核算标准,按照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原则发放工作绩效。
第十五条培训培养。学校为在岗兼职心理咨询师、兼职实习心理咨询师提供免费专业培训、案例督导、学术研讨、技能提升等学习资源,支持从业人员考取更高等级职业资格与能力认证,助力队伍专业能力长效提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所有受聘兼职心理咨询师、兼职实习心理咨询师均须签订工作承诺书及保密协议,严格遵守心理咨询伦理准则及学校工作纪律,恪守保密义务,履职期间违规违纪、违反伦理规范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实施。